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2017.10.14 -   Browse times :692

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5号)要求,充分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以及城镇和乡村学校的不同特点,坚持重心下移,注重参考教师所在学校考核推荐意见,不断创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聘后管理、实现能上能下。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一)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各评审委员会及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岗位要求自主评价。

  (二)继续教育培训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要求,教师年均修满72学时培训,其中公需课学习不少于8学时。

  (三)近5年年度考核应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各层次三级三类骨干体系入选教师在业绩成果同等或相当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

  (四)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及以下职称时,可等量提供参考教案、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及科研成果;申报正高级教师可以使用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且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同学段学校进行过推广、对本区域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起到良好推动作用的参考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等量替代论文及科研成果。

  三、创新评价机制

  (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将学生、家长对申报人员的双评测评与师德考核考评问卷调查相结合,对师德有问题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可采取“随机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方式,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素质进行考核。对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中小学从教教师申报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贡献大的优秀教师,除学历、任职年限外,符合高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其它业务条件,并满足破格晋升要求的申报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教师职称。

  (三)注重对申报人员在学生培养培育中实际业绩的考核。充分发挥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引导他们在平衡城乡教育资源、教育精准扶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当承担班主任和课堂讲授任务,每年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晋升职称时要求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四、优化管理服务

  (一)县及县以下的基层单位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所学专业与其现从教岗位专业方向的适配要求,由各市(区)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全省不再作统一要求。

  (二)各级职称评审推荐指标数由学校在其岗位设置范围内,按照本单位发展规划自主确定。

  (三)各中小学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规则严密组织实施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材料准备、评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文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联合组织评审现场巡查抽检工作。

  (四)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本年度评审工作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总结和评审推荐结果(纸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各一份)及时报送省人社厅审批。

  2017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安排另文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5日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人事部门、有关部门所属高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更加符合一线教师工作实际,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发挥正高级教师在城乡各地区的引领作用,让更多优秀教师“跳一跳能够得着”。要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促进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公平、更加均衡,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二、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

  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

  三、进一步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由两部统一确定各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见附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附属中小学教师情况,部分地区正高级教师指标数量进行了适当增加。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要严格履行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两部不予认可。

  四、推动部属高校附属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入轨

  部属高校附属中小学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管理模式,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在高校的,可由高校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地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纳入地方统一实施。

  部属高校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和人员过渡工作。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改革后的职称(职务)体系。改革前评聘的正高级职称(职务),按照“老人老办法”管理,符合条件的可通过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新的中小学正高级职称。

  自行组织评审的部属高校要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附属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不得开展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纳入地方统一实施的,在各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内统筹安排。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通过相应主管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幼儿园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合理引导教师预期。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打通教师维权渠道。严格落实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能上能下。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共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早部署、早开展,共同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项工作,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年底前报两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督查。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

  附件:2017年度各省(区、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2017年度各省(区、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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